《南阳日报》: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否应分项赔付?

发布时间:2011-06-16 16:19:31


我国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按照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下称《公告》)要求,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在实务中,对该限额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责任按照上述限额比例进行赔付,理由是强制保险具有法定性、社会性和公益性,保监会既然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区分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以及分项限额的限制,出于最大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考虑,应由保险公司在总责任限额12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对限额问题的争论涉及到两个深层次的问题。一是交强险立法本意,该保险的社会性决定了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受害人得到充分保障,那么尽可能依法保护受害人受偿是其应有之义,而且法律也赋予了保险公司对违法行为的追偿权及对风险客户的信息登记制度,这从逻辑上解决了对不良行为的控制和约束。二是该保险的正常有序运作。如果一个好的制度自身难以发展维系,那么它自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统计,2009年交强险出现行业性整体亏损,经营交强险的30家保险公司,其中23家公司亏损,行业承保总体亏损额高达53亿元。保险公司普遍认为,2008年监管部门调低了交强险的保费,提高了保额,人伤赔偿标准的逐年上升和汽车维修成本的提高,导致交强险的综合成本提高。

对此,笔者认为,交强险的亏损有赔偿限额打通的因素,但绝不是主要因素,亏损的根本原因还是保险公司自身运行成本过高、对交强险的相关医疗、维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不足和机动车管理方面的粗疏造成的。统计显示,交强险的亏损主要来自于营运车辆、拖拉机和摩托车,在家用汽车方面交强险则一直都在盈利。而对财产保障和人身保障的混同也是其亏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于目前运营困境是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克服的,也可以通过逐步建设完备的费率和保额制度逐步改善。另一方面,在目前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保险公司依照限额进行赔付,只有少部分诉诸法律的大背景下,进入诉讼的大部分属于肇事人无力赔偿的情形,从保险的大概率事件原则看,在这部分保险案例中给予数额较大的赔付,对于其运营成本影响不大,但对于尚缺乏社会救助机制保障的受害人而言,则十分重要。因此,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司法裁判必须统筹赔偿限额使法院可以发挥自由裁量权来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作者单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延洲 王伟凯) 

责任编辑:ZN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6月16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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