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是指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送达方式难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而只能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的案件。因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若处理不当则会留下隐患,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慎之又慎。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必须规范公告离婚案件的诉讼文书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所以,针对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根据该条规定,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此类案件因为是用公告的方式给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因此在送达程序上应更加规范、细致。一是在公告的形式上应尽可能在正规的法制生活类媒体如《河南法制报》上刊登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或判决书的公告;二是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出来后,案件主审法官还应再制作出一个相关内容的公告,公布案件的开庭日期或判决书生效的日期,连同报纸上刊登出来的公告复印件一并张贴,并送达给下落不明被告的亲属和所在基层组织等。要尽可能让被告的亲属、所在基层组织和其他关系人都知道有关被告离婚诉讼的大致情况,这样做可以通过他们最大可能地联系到被告,避免误解和产生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