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干部协助并完成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是村干部应尽的本职职能,但在协助办理过程中以权谋私,就必将受到国法的惩处。日前,河南省淅川县原盛湾镇王庄村村干部李某、杨某就因此被淅川下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2010年8月,李某、杨某(以下均为化名)在担任淅川县盛湾镇王庄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迁安工作职务之便,李某采取虚假登记渔业生产资料的方法,以本人名义虚假登记拦网720平米,以其儿子李小某名义虚假登记渔船2艘,骗取国家移民补偿款2.49万元。杨某采取同样的方法,以本人名义虚假登记渔船2艘,骗取国家移民补偿款2.04万元。案发后,二人将赃款全部退回。
淅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迁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虚假登记渔业生产资料,骗取国家移民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据此,淅川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