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农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06-20 08:33:28


和谐社会的构建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一系列新的情况,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农民事案件过程中也呈现出相应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律。农民法律观念相对较低,受世代因袭、约定俗成的传统观念、风俗习惯的影响,使得农民当事人对某些法律制度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偏差。现实中很多农民当事人有这样的认识:分居两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农村结婚时要给付女方彩礼,两人婚姻不成,要是女方提出的话,退还彩礼,男方提出的话,女方彩礼一分不退。

二是外出务工引发婚姻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受环境和开放文化的影响,导致夫妻双方在生活习惯、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方面逐渐产生差距,很多人因此再也无法忍受原来的生活状态和婚姻状况,产生一系列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三是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困难。现今农村,常年外出务工人员多,人口流动性大,若其近亲属不予配合,文书的直接送达就十分困难,往往要往返数次,有的根本无法直接送达。这类案件只得采取公告送达、转送达等方式,不仅导致缺席审判率增加,而且为今后的执行增加了难度,社会效果不好,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四是当事人的举证意识不强。一些农民缺乏维权意识,过分依赖社会公正和天理良心,觉得有理说说就行,在诉讼中不积极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客观性弱、合法性差、关联性小,从而导致败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深入坚持开展巡回办案。针对农民法律知识匮乏,信息闭塞,民事行为随意性较强的情况,各基层法庭可利用乡镇集市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新的法律法规,摄入坚持开展巡回办案,以案说法,扩大普法效果,形成农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谨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农村婚姻大部分都是十里八乡“亲戚摞亲戚”,结婚、离婚不只是两个人的问题,更是两个家庭、两个家族的问题,若处理不好,社会影响性更大,将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法院应谨慎行使裁判权,充分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发挥双方亲属朋友及基层组织的作用,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唤起当事人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降低离婚率,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采取灵活多样的送达方式。针对不同当事人的生活习惯、作息规律,灵活调整送达时间,不厌其烦地做好送达工作,提高涉农案件的送达效率;加强与基层组织及村调解员的沟通与联系,拓宽信息渠道,协助完成文书送达,节省送达时间和成本;可尝试成立专职送达组专门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或配备送达联络员引导和提供信息。

四是正确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针对基层实际,严格执行民事证据规则的同时,要给予农民当事人以充足时间收集证据,把引导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申请调查结合起来,强化法官释明权,加大对带有普遍性的涉农案件的举证范围、举证内容和举证责任等的引导力度,降低农民当事人的诉讼风险。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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