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法院依法为九位农民工讨回劳动报酬受称赞

  发布时间:2011-06-20 08:37:41


617日,经过河南省丹水法庭几名法官紧张缜密的审理和苦口婆心的调解工作,涉及九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得以圆满结案,九位农民工兄弟的劳动报酬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该案的妥善解决赢得了农民工兄弟的称赞。
九原告诉称:2010年夏,被告贾某承包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古郊乡南寨大桥工程,被告找到原告让到该工地干活,许诺管吃管住,每天给报酬70元,我们九名原告共出勤(含加班所折工日)678.9天,应付款47523元,被告仅付18300元,下欠29223元未付,现要求立即付清。在庭审中原告刘某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人不足,被告多次让自己回老家联系工人前去施工,因此被告应给其补25个工日,按每天70元计算报酬,因此应另补1750元。

被告辩称:九名原告由我联系前去该工地干活属实。当时桥墩主体工程已完工,桥面上梁开始,由于人手不够,该工程承包人李某同我的工友靳某一起找到我,李某让我和靳某联系人前去干活。李某走后,我和靳某在路边遇到原告刘某,我们三人在一起吃过饭后,刘某答应联系工人,因此刘某就去联系了一些工人(包含本案九名原告)前去干活,工程不是以我的名义承包的,但是人是我联系的,工人出勤表也是我统计的,我应当负责给原告讨回报酬。

经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九名原告共出勤678.9个工日(含加班所折工日)共折款47523元。原告刘某受被告贾某委托回老家三次联系工人,双方协商往返三次补800元报酬。庭审中经质证、认证,被告所欠九名原告报酬具体情况如下:欠张某3932元、李某1460元、柏某4287元、刘某3316元、柏某602元、王某1208元、贾某3130元、刘某3497元(含补800元报酬)、张某1992元。

该案经过西峡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贾某应于2011917日前向原告张某付清3932元、向原告李某付清1460元、向原告柏某付清4287元、向原告刘某付清3316元、向原告柏某付清602元、向原告王某付清1208元、向原告贾某付清3130元、向原告刘某付清3497元、向原告张某付清1992元。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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