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来福(50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东来(44岁)、张朝才(52岁)、吴顺坤(50岁)、史栋(53岁)各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61岁)张勤被判处罚金2000元。
案情:
1、2010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来福、张朝才、史坤、史栋预谋后,携带铁锯、绳子等作案工具将施庵镇白岗村史庄大堤西边与詹刚村院岗交界处路边的2棵杨树锯倒,后用拖拉机将杨树拉回。次日上午,由被告人张勤帮助将杨树拉到张成祥的电锯门市制成木板供被告人张来福的建筑工地使用。经鉴定,被盗杨树价值713元。
2、2010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来福、张东来、史坤等人预谋后,携带铁锯、绳子等作案工具将白岗村史庄大堤西边与詹岗村院岗交界处路边的2棵杨树锯倒,后用拖拉机将杨树拉回。次日上午,由被告人张勤帮助将杨树拉到张成祥的电锯门市制成木板供被告人张来福的建筑工地使用。经鉴定,被盗杨树价值554元。
3、2010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来福、张东来、张朝才等人预谋后,携带铁锯、绳子等作案工具将白岗村史庄大堤西边与詹岗村院岗交界处路边的2棵杨树锯倒,后用拖拉机将杨树拉回。2010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来福在被告人史栋、张勤等人的帮助下将被盗的杨树送往电锯门市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杨树价值713元。
被告人张来福、张东来、张朝才、史坤、史栋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勤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来福、张东来、张朝才、史坤、史栋、张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当受到处罚。被告人张来福参与盗窃三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东来、张朝才、史坤、史栋各参与盗窃两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来福、张东来、张朝才、史坤、史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勤虽参与三次,但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