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我公司去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也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金额为2万元。今年4月份,我因私事在他人家中跌伤,在此期间,公司也为我发了工资。但是,公司却将保险公司赔付我的保险金没收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王雪
王雪读者: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者残废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你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了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你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
因此,你们公司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公司应返还保险公司给付你的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