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河南省南阳市人勇东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勇东为了泄愤竟叫上朋友酒后将他人轿车砸坏,结果不仅要赔偿被砸坏的轿车,还被法院判刑。6月22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勇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热心帮忙”的朋友王磊也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
勇东因日常琐事与邻居何某产生了矛盾,2010年9月20晚,勇东和朋友王磊一起喝酒,酒后想起来和何某的纠纷,气就不打一处来,就拉着王磊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勇东借着酒劲叫上王磊趁天还没有亮来到南阳市光武路地毯厂家属院内,持酒瓶打砸、脚踢何某停放在院子里的本田雅阁轿车,造成该车受损。经物价鉴定,被砸车辆受损价值10547元。后二人逃离现场。2011年3月7日,已被刑拘的勇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磊。2011年4月6日,勇东和王磊家属赔偿受害人修车款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勇东、王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勇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磊所起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均系初犯、偶犯,并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勇东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对王磊可单处罚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