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力还债押产权 抵押权未经登记无效力

  发布时间:2011-06-27 16:36:05


黄某与陈某素不相识,不久前,黄某却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张某因向陈某借款后无力偿还,遂将自己位于城关镇的房屋一处让张某居住使用,房权证抵给陈某,张某并给陈某出具证明,证明其外出要账房屋租给陈某居住,如要回账钱还给陈某后房子仍归张某。1998年,陈某将房屋及院落打扫干净后搬入居住。而在此之前,黄某于1994年经法院执行裁定书取得张某该处房产,同年黄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所有权后黄某曾搬入居住,由于交通不便,后于1998年搬出。正是在该房屋闲置期间,陈某持张某房权证入住该房。2009年黄某发现后让陈某搬出该房,陈某以此房为原房主张某抵债抵给他的为由拒绝搬出,双方引起纠纷,黄某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系黄某于1994年通过法院执行裁定所得,随后办理了过户手续,故黄某系房屋所有权合法所有者,陈某在所有权人要求其搬出时拒不搬出,已构成侵权。陈某辩称房屋系张某抵押给他的,因黄某依据生效执行裁定办理过户手续,也曾在此居住,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故陈某称该房为自己所有的说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于十日内从争议房屋内搬出,将该房及宅基返还给黄某。陈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1994年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了房产证,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陈某虽占有使用房屋并持有原房主的抵押和字据,但却未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根据担保法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院据此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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