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齐志强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田大伟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8年2月份,被告人齐志强以3万元的价格从贾伟(另案处理)处购买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后于2010年5月又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田大伟。经查证,此车系山西平遥县梁卫平于2007年9月份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362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志强、田大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齐志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志强、田大伟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