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间妨害诉讼  民事案件当事人被制裁

  发布时间:2011-06-28 16:51:37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无视法庭纪律,随意殴打一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不听法庭警告的李天波,因妨害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62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拘留15日并处以罚款2000元。

原告王小霞与被告李天波为离婚一案,原告于201159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03928日登记结婚,2005122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嘴、生气打架,且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二人之间已无夫妻感情,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2011627日,法院通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调解,被告李天波在法庭上随意殴打原告王小霞,致使其面部受伤,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新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李天波做出上述制裁。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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