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德竟然窜至邻居家,无故对邻居家的客人进行殴打,其弟看到后不但不去劝架反而加入战团,最后哥俩双方获刑。6月2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世旺、杨世兴(均为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世旺、杨世兴,系河南省内乡县人。2011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杨世旺酒后窜至邻居付某家里,无故对在付某家的被害人景某进行殴打,后双方撕打。被告人杨世兴看到其兄杨世旺与景某撕打,遂上前伙同其兄共同殴打景某。景某妻子孙某、儿子景某某闻讯前来劝架时,又遭到被告人杨世旺、杨世兴殴打,继而双方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杨世旺先持木板击打孙某头部、后持铁锨、木椅乱舞;杨世兴手持小刀划伤景某左手手指,二被告人共同致景某、孙某、景某某其他部位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三被害人的伤情属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民事部分经调解,被告人杨世旺、杨世兴共计赔偿三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世旺伙同被告人杨世兴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杨世旺、杨世兴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