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几天前,我儿子和几个小伙伴在一起玩耍,其中一个小伙伴刘某拿起一段细钢筋往墙上扔,钢筋弹回来扎伤了我儿子眼睛,花去医疗费10000多元。我找到刘某家长协商未果,准备向法院起诉,不过有一个问题是,当时没有成年人在场,除我儿子和刘某外,仅有另外两个只有六岁的小伙伴看到了事发的经过。请问,六岁儿童的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读者:李平
李平读者:
六岁儿童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的规定,六岁儿童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可作为证人向法庭证明案件的事实,只不过如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当时,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具体到本案,六岁儿童对于在一起玩耍时的伙伴谁扔的钢筋,钢筋怎么扎伤人的这些简单事实,可以清楚予以表明,所作证言也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应当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