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打架致伤人 责任难辨共承担

  发布时间:2009-04-09 09:12:36


49,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王甲、王乙、王丙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其他费共计15420.2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王甲与王乙系母子关系。200848日下午7时左右,被告王丙与王甲、王乙两家为宅地发生纠纷,双方由争吵发展到相互推拉,原告杨某携孙女路过时便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被撞倒致伤,后被告王乙找车将原告送往医院检查,支出车费及相关医疗费用450元。原告住院花医疗费13463.20元,被告王丙支付医疗费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为被告王甲、王乙、王丙纠纷进行劝架,并在三被告相互推拉过程中被致伤,原告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三被告也均未能够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镇平县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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