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内设赌场 抽头放贷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04 15:09:49


协助他人组织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或是以向参赌人员放贷牟利,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仍然符合刑法中赌博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法律的严惩。71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赌博案,参与抽头获利的被告人高某及以高利贷形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的被告人党某均被判处刑罚。

 唐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7月,唐河县桐寨铺镇某村罗一某、罗二某(均已宣判)伙同本镇村民毛一某、毛二某、毛三某等人在罗一某家进行赌博,每场付给罗一某抽头一、二百元。数日后,罗二某、罗一某与被告人高某及毛三某、崔某商量后,先后在本镇罗庄村,肖堰村、崔庄村和唐河县西岗一养鸡场等处开设赌博,并纠集本镇村民毛一某、毛二某、李某、吴某、李某等20余人在上述地点多次进行赌博,被告人高某及罗二某、毛三某等人从中抽头。从中非法获取利益。被告人党某在被告人高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先后为参赌人员毛一某、毛三某、吴某等人提供近20万元的高利贷,从中进行牟利。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党某在赌博现场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从中进行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遂结合二人相关犯罪、悔罪情节,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党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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