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制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一些本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而由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搞好法律宣传、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及时处理简易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项审判制度,对于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据笔者一年多来的观察发现,巡回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巡回审判重形式而轻效率。巡回办案的巡回路线多为山区或其他交通不便的地区,办案法官一天一般只能到一个地方,案子审理完了只能原路返回,因此这样的巡回办案效率低下,容易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巡回审判中重个案审判而轻普法宣教。部分办案人员在巡回审判过程中不注重了解当地风情,过多使用专业术语,造成当事人、旁听人员对法律适用理解的人为障碍。
三是在巡回审判中重自身力量而轻社会力量。在巡回审判中没有充分利用当地社会资源、发挥各方优势调处案件,仅靠法院工作人员“单打独斗”。
四是重开庭氛围而轻司法礼仪。在巡回办案中为给双方当事人营造一个轻松、和谐的氛围往往开庭不悬挂国徽、不打巡回审判庭横幅等,忽视了巡回审判对司法文化的传播和司法礼仪的贯彻,当事人以及旁听群众体会不到法庭的严肃性和庄重性,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裁判的执行以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问题的存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巡回审判期间,对于前来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就地立案,对于权责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就地处理,调解或判决后当事人能够即时履行的,可以就地执行,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强化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充分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加强辨法析理工作,结合当地方言少用晦涩的专业术语,使当事人、旁听群众听得习惯、听得明白,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效果。
三、积极参与构建并依托社会大调解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巡回审判、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工会、共青妇以及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加强与司法局、镇村以及社区的联系沟通,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并依托人民法庭和巡回办案点,设立“诉调对接联络员”、“联络点”,形成点、线、面相互支撑联结大调解网络,构筑起全社会化解纠纷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