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公路却不留心来往车辆,致使自己被汽车撞伤,为赔偿诉至法院,最终判决五五担责。7月1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095.89元(被告杨某已付16000元)。
2009年2月19日13时,被告杨某驾驶轻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淅路清泉中桥时,与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原告江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内乡县人民医院共计住院97天,花去医疗费共126471.86元。该事故经内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被告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原告于同日入住内乡县医院后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期间,被告支付医疗费16000元,2010年1月29日,原告之伤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智力缺损玖级伤残,颅骨缺损拾级伤残,左肩损伤拾级伤残。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驾驶无保险的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横穿公路未确保安全,对此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为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