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埠江法庭依法审查了申请人徐吉华与申请人周桂秀、栗居甫达成的分割赔偿款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该协议有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施行后该院办理的首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
申请人徐吉华(现年28岁,未婚)2010年在山东省打工意外受到伤害造成高位截瘫,终身将在轮椅上度过,暂住南阳市南石医院附近继续康复治疗。其获得的25万元赔偿金储存在桐柏县埠江镇农村信用社,存单在其母亲周桂秀手中。因该笔赔偿金如何支配的问题徐吉华与母亲周桂秀、兄弟和继父发生了争议。母亲持有存单却不交给徐吉华,徐吉华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又不予办理。6月25日,徐吉华到桐柏县埠江法庭立案起诉父母要回存单,但因双方居住在唐河县,不属桐柏县管辖,法庭未予立案,同时建议其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6月26日,徐吉华的母亲周桂秀、继父栗居甫到埠江法庭立案要求分割存款。埠江法庭考虑到双方居住地距离埠江法庭较近,且争议存款存在埠江镇农村信用社,便于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经征得双方同意,埠江法庭在立案前委托埠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6月29日,双方在埠江镇人民调解员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现存桐柏县埠江镇农村信用社申请人徐吉华人身损害赔偿款25万元支付赡养费父亲栗居甫22250元,母亲周桂秀21560.24元,二人共计43810.24元;二、申请人徐吉华原在山东省住院及回来共由二人(系申请人徐吉华的哥哥)护理,护理费用徐吉成、徐吉才各7140元,其他费用3000元,合计17280元,由申请人徐吉华支付;三、申请人徐吉华另将19000元现金交给母亲周桂秀保管,徐吉成、徐吉才护理费暂由母亲周桂秀保管,申请人徐吉华不得干涉;四、以上款项共计80000元应从桐柏县埠江镇农村信用社申请人徐吉华25万元存款中分割,申请人徐吉华保存自己份额17万元,由母亲周桂秀保存8万元,双方各自支配。以上协议签订后自觉遵守,不得反悔,今后永不纠缠。
6月30日,双方共同向埠江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埠江法庭立案受理,并及时进行了审查,分别到唐河县马振扶乡郝庄村和南阳市调查核实,查明《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调解过程不存在违法情况,遂于年7月7日作出《确认决定书》,依法确认了《调解协议书》有效,并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圆满地化解了这一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