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退赃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07-14 10:09:00


本报讯 (记者李佳 通讯员冯云虎  杨志平)俗话说,家贼难防,偷断屋梁。两人在厂里干活,却伺机进行盗窃。7月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靳某、赵某管制各二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9月30日夜,被告人靳某、赵某利用在内乡县夏馆镇选矿厂干活之际,趁人不备,将该厂6袋铅精粉扔至路边的草丛中。收工后,二人又将铅精粉转移至“黄龙庙”旁边的平场处藏匿。事后第二天,厂里发现铅精粉被盗,被告人靳某、赵某将被盗的6袋铅精粉送回厂里。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2228元。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靳某、赵某到内乡县公安局夏馆镇派出所投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靳某、赵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N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7月14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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