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镜头: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乃至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先是口水相溅,进而大打出手,争执转瞬间急剧升级,本来一句“对不起”就可能化解的问题,常常就演化成了一场斗殴,最终导致伤人,甚至害了性命。这类预先没有动机、一时冲动酿下恶果的犯罪称为“激情犯罪”。近日,记者从南召县法院了解到,该院上半年受理的刑事上诉案件中,绝大多数为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
本报记者王淼 通讯员吴明晓
案 情
一句戏言,一场口角,伤害两个家庭。村民老马在老王家帮其盖房子时,和同伴戏言: “王大娃脸就像牛抵住了。”老王听到后与老马发生口角,并踢老马一脚,致其肋骨骨折。后老王被判管制二年。王家赔款领刑,马家唯一劳动力受伤,从此原本和睦的两家人失去了往来。
一块钱,一场争执,判处有期徒刑。大学毕业生李某本有个美好前途,去年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中名列前茅,后去面试途中,因一元钱车费与售票员发生争执,因售票员出言不逊,李某便不顾一切冲上去拳打脚踢。后李某因致人轻伤犯伤害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分 析
据南召县法院刑庭一法官介绍,诱发“激情犯罪”有三个主要因素,一是生理因素,例如春夏季通常发案率高,就是因为季节导致人生理亢奋;二是心理因素,一些心理不稳定的人,受对立情绪的控制,容易诱发攻击性行为;还有些人心理狭隘,不能正确面对矛盾,嫉妒心、报复心很重,心理容易瞬间发生恶性转化,导致攻击性的恶性行为;三是社会因素,社会节奏的加快,生活的复杂多变,使更多的矛盾凸现出来,犯罪的诱因增多,法官强调心理因素占主导地位。
说 法
“激情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具体的解释。一般所谓激情犯罪,常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爆发性、冲动性犯罪。犯罪心理学认为,激情是一种强烈情感的表现形式,当人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由于认识范围缩小,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具有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抑制性等特点的行为。
激情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突发性。这类案件常常是临时起意,瞬间发生。冲动性。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下,行为人产生强烈挫折感,往往觉得自尊心受到伤害,一时怒发冲冠,不计后果地发泄情绪,导致出现犯罪行为。爆发性。平时长期受压、忍气吞声,后又遭遇强烈刺激,从而促发激情犯罪。后果严重性。引发激情犯罪的虽然往往只是一些小事,但由此引发的过激情绪,却势不可挡,爆发性强,破坏性大,后果严重。
法官建议,避免“激情犯罪”自我心理疏导是关键,多数“激情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平日生活压力大、思想偏激导致。有一个健康的心态,多运动与人多交流很重要。另外司法机关也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各种手段,推动普法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确保法制宣传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