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当前农村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突出,现实生活中,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笔者所在的唐河县为例,近年来,涉及农村老年人赡养纠纷的案件占基层法庭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的前三位,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增多,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笔者通过对受理的63件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部分赡养义务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不少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是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三是经过分家析产,产生纠纷,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农村普遍存在老人在儿女们结婚生子后即分家生活,一方面,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财产分割难免有不平均的情况,于是,一些子女便以此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另一方面,被赡养人不注意保护自己的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赡养义务人,自身没有财产支配权,进而产生赡养纠纷。
四是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中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有关赡养、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切实增强人们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感,坚决摒弃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和习惯做法。
二是政法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教育与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强对基层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做到对赡养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对屡教不改的,经常虐待、侮辱或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起诉到法院的赡养案件,法庭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扩大社会影响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赡养纠纷案件的发生,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习俗。
三是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事业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资金建设农村养老院,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