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财物又伤人 自首立功获轻罚

  发布时间:2011-07-18 15:26:54


2011715日,因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李某被新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购买该案犯罪赃物的陈某、张某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7132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等三人(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四人行至新野县城郊乡齐马庄村时,发现找某和其女友李某在村公路西边,被告人李某下摩托车将赵某摔倒在地,刘某等三人持砍刀、钢管将赵某砍伤,后抢走赵某的雅马哈摩托车、诺基亚手机及身上的五十多元现金。之后,被告人李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让其帮忙卖掉抢来的摩托车,经被告人陈某介绍,被告人张某明知该摩托车没有手续仍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后被告人张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宋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赵某肢体及躯干部的损伤为轻伤;被抢手机价值1015元,摩托车价值7463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1223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樊某在新野县中州商务酒店房间内盗窃电脑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侦破给盗窃案件,樊某等人已被判刑。

被告人张某于201145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文峰派出所在该市南苑休闲中心网吧抓获,后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至2011417日被押解回新野县看守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赵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他人收购;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后又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从而得以侦破一起盗窃案件,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积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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