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父母双胞胎无力抚养 八万元卖子众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26 15:35:06


722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郭士波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年小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郭仕菊、贾金香、郭书俭犯拐卖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清明节时间,被告人郭士波、年小英夫妇想将自已的双胞胎中的郭宝(两岁半)出卖,通过被告人郭仕菊、贾金香、郭书俭与新野县上庄乡彭桥村的王照辉、贾香枝夫妇联系,被告人王保国受其儿子王照辉所托去看小孩后,双方以80000元价钱谈妥,被告人郭士波、郭书俭带郭宝到新野县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后贾香枝将郭宝带到广州。201146日,被告人王保国从信贷员处取了80000元在邓庄村被告人郭书俭哥哥家的房子里,在被告人郭书俭、郭仕菊见证下将80000元交给了被告人郭士波。事后,被告人郭仕菊得到“感谢费”200元,被告人郭书俭得到“感谢费”40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士波、年小英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并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款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郭仕菊、贾金香、郭书俭在被告人郭士波、年小英出卖自己的儿子过程中,其介绍作用,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保国出巨资,购买被告人郭士波、年小英的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郭士波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郭士波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年小英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年小英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被告人郭书俭的辩护人和平辩护认为郭书俭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均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郭仕菊、贾金香在共同犯罪中也系从犯,依法均减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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