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王玉信 薛 峰 王 建
小儿子不幸遇难,老人得到抚恤金后存入银行,办理在大儿子名下。几个月后,老人去银行取款时才得知钱全部被大儿子取走。钱要不回来,老人只好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这一家人的钱有时也得分个清楚,偷拿别人的钱终究还得还回去。
案 情
刘老汉夫妇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刘勇在渔船上做海员。2010年11月,渔船起了大火沉入海底,刘勇不幸遇难,公司赔偿给刘老汉夫妇25万元抚恤金。悲痛过后,老两口商量将其中5万元留在家里,另外20万元存进银行。存钱时,刘老汉才发现因为走得太急,身份证没有带,一旁同去的大儿子刘刚便拿出自己的身份证把钱存进了银行。
几个月后,刘老汉到银行取钱用,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银行卡已被挂失,20万元全部被取走。后经工作人员查实,领取现金的正是刘老汉的大儿子刘刚。原来刘刚一直想做生意缺钱,就动起了这笔钱的主意,在刘老汉夫妇未知晓的情况下,先用开户时所登记的身份证挂失银行卡,再取出了20万元现金,并分开存在了另两家银行。刘老汉气得立刻回家向刘刚索取,刘刚却不愿意归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刘老汉只好于今年4月24日将大儿子刘刚告上了法庭。
调 解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坪法庭受理了此案,对刘老汉和刘刚进行了调解。刘刚也承认私取老人的钱不对,但表示想利用这笔钱做生意挣钱后再归还老人,刘老汉却担心儿子做生意把钱赔了,坚决不同意。由于刘刚坚持不予归还,调解不成,法院作出裁定,对刘刚所存另两家银行的20万现金予以冻结和扣划,最终使刘老汉拿回了20万元抚恤金。
说 法
西峡法院西坪法庭的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刘刚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刘老汉的小儿子不幸遇难后,补偿的25万元抚恤金理应归刘老汉夫妇所有,即使刘刚用自己的身份证将20万元存在自己名下,即使他是刘老汉夫妇的儿子,他依然不该占有这笔钱,属于“取得的不当利益”。被老人发现后他又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返还父母。
另外,该法庭法官也提醒刘老汉,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还可以分善意和恶意两种情况进行处理。若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是善意的,可以依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利益,若该行为是恶意的,应返还全部的不当得利,包括利益及其孳息和意外损失部分。刘刚当初为其父母保管抚恤金属于善意行为,而后不经老人同意擅自将抚恤金另存他处就转变为恶意的行为。如果老人同时向法庭提出索要利息等赔偿要求,同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