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法院五星法庭办结首例涉及移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发布时间:2011-07-28 08:51:59


2011727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五星法庭依法审查了申请人马秀文与申请人任秋华达成的婚姻财产分割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该协议有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施行后我院办理的首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马秀文于2010年起诉任秋华,请求离婚,因任秋华未在家,下落不明,公告后判决马秀文和任秋华离婚。因任秋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

20115月,任秋华从外地回来,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经查,任秋华、马秀文系淅川的移民,房产系县移民局统一修建,按原在淅川的房产折价和移民补助。当时,任秋华来到五星法庭要求立案,我庭委托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针对这起案件,我庭制定了周密、详细的调解方案,对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指导,跟进调解的每一个进程,及时调整调解方案,利用各方力量,通过了解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从而在201168日使这起案件得以顺利调成,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我庭根据这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于2011727日依法对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示的调解协议给予确认。

二、办理此类案件中的几点有益尝试

1、妥善借助外部的调解力量。利用村组调解,双方易于接受的便利条件,通过村组干部、亲朋好友的力量,促进调解。为了便民服务,多次到移民点与村组干部及当事人面对面的沟通和协调。该确认案件就是前期与村组积极协调,大致定出调解框架,然后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与派出所协调,给双方施加压力,同时通过对马秀文现在妻子做思想工作,对马秀文主动提出用补贴款抵销财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促使双方对调解意见的细节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达成调解。

2、尽量排除外部干扰因素。对当事人的亲朋、家属,有不明事理的,应尽量不让其参与案件的调解,以防案件的反复。本案中任秋华的姐姐一直要求参与调解,但其姐姐对法律条文不理解,甚至双方达成调解意向时加以干扰,我庭就与任秋华多次单独谈话,排除了外部干扰,才能顺利调解成功。

3、妥善化解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中不能处理的问题。申请人任秋华提出对土地及房产进行分割,并提出单独另开门出行,这样影响了移民点所安排的整体布局,且超出了我院的处理范围。后我庭与移民村村组干部积极协调,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涉及移民村整体工作的要求进行了多次商谈,经过认真、细致的说服工作,让双方当事人改变不切实际的要求,由村组对不属于我院处理范围的要求进行处理,拿出具体意见,促进了调解。

4、妥善处理后确认后的履行问题。两申请人经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后,双方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为了方便案件的履行,我庭指导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马秀文进行协商,马秀文主动把移民所补贴的20年补助款共计12000(每年600)的存折留在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确认决定作出后,对存折进行移交,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完备,考虑周详,这个案件已实际履行,避免了后期执行的其他问题。双方已实际履行,不存在执行问题。圆满地化解了这场特殊的纠纷。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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