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掉他人红薯窖 恢复原貌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1-08-03 14:54:43


自家辛辛苦苦打了一个用于储藏红薯的红薯窖,打好后却被他人以打红薯窖是“非法占用土地”为由损毁。无奈只好将口口声声“是维护集体土地的正义之举”之人起诉到法院。8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原告李某红薯窖原貌,并赔偿原告李某红薯损失800元。

原、被告均系河南省内乡县某镇人。2010年农历9月初,原告李某经组长陈某同意,在打麦场西南角挖掘一口新红薯窖,用于储藏红薯。红薯窖挖好后,被告苗某认为原告的行为破坏了打麦场的使用,侵占了集体土地,对其进行了填毁。

另查明,该打麦场原为原、被告及其他几户共同使用,原告挖掘期间经组长口头同意,未与打麦场其他公用人协商。现打麦场基本不用于打麦,仅用于堆积秸秆等使用。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集体所有的打麦场边角挖掘一口红薯窖,用于储藏红薯,结合原告所挖掘的位置及打麦场现实的使用用途,法院认为其行为系便利生产生活而进行的自主,合法行为,无须经审批颁证等程序,原告对所挖掘红薯窖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因此对被告的辩驳理由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红薯窖进行填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恢复红薯窖原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无窖储藏造成的红薯损失,该院认为原告损失确实存在,但关于数额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酌定以800元为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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