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社旗县的村民黄某,2004年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未满一年又故意伤害他人。2011年8月3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后查明:2010年6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和本村村民周某在本镇酒店喝酒后,因言语不和在该酒店门前发生争执和撕打,黄某到酒店厨房拿把菜刀,持菜刀将周某的肩部砍伤。经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1年4月26日黄某的亲属赔偿周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8000元。
社旗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已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