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王普被判支付原告刘荣丧葬费4500元、死亡赔偿金23199.67元,共计27699.67元,扣除被告王普已支付的5000元,再支付22699.67元。被告王国普另赔偿原告刘荣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1年2月7日14时许,在新野县城西环路政府街口“龙门宾馆”门前,刘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右转向东行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公路上王普所有的豫R2515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普负次要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成违法无证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承担承担70%的责任为宜;被告王普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