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周 勤 丁 峰)刘某在驾驶铲车施工过程中,不慎将进入工作区的两岁女孩轧死。在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9万元后,8月3日,被告人刘某被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9年7月3日下午6时许,在南召县白河店镇一水泥厂院内晒场中,刘某驾驶铲车铲煤灰时,因未注意到在该厂内居住的职工马某两岁的女儿进入晒场,在操作时将女童轧死。2009年7月4日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9万元。2011年2月22日,刘某到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场区内操作工程机械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考虑到被害人系幼儿,是在脱离父母看护的情况下进入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故其监护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对刘某进行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