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量刑不当、二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案程序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8-08 17:21:27


案例:张某、王某二人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怀恨在心,某夜,王某持刀窜入张家中对卧睡中的张某猛砍数刀,致张某重伤。县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在无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二审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类问题,这里涉及到两个程序:刑事部分已生效,对刑事部分而言是再审程序;民事部分未生效,对民事部分而言是二审程序。但由哪级法院、按照何种程序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进行审判?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基于上述规定,我个人认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对已生效的刑事部分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由下级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上诉的附带民事部分按照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最终全案由一审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一并进行审判,所作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

1992101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经第二审审理决定对民事部分裁定发回重审,对刑事部分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一案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在再审判决书中说明案件来源。该《答复》明确肯定了该种做法。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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