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起前不久办理的一起案件,依然心绪难平。
张某诉称李某将自已家种的三棵树放了,据为己有,这三棵树是其父亲15年前所种,张某主张李某将这三棵树还给自己或折价赔偿。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5份证人证言,李某辩称,自己所放的三棵树是其已故的父亲20年前所种,且在自己房前,树木原本就是自己的,李某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均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从证据优势的观点出发,认定这三棵树是张某的,判决李某赔偿张某三棵树的价款1050元,李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上诉至中级法院。
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定案的证据进行梳理后发现,从证据的量上看,张某处于优势,从证据的质上看,张某一方的证人或多或少地与张某都有点亲属关系,而李某一方的证人与李某没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李某一方的证言从质上看优于张某一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证人莫衷一是的说法,如何取舍证据成为难题。
反复思考,理不出头绪,下不了决心。2006年4月5日,我和书记员一起去到案件现场。张某家与李某家都在山坡上,相距约50米,争议的三棵树在李某房前、张某屋后,距李某房屋较近,所放树木已被李某出售,但树根还在,高出地面10公分左右,树墩经风刮日晒,已看不出什么。看着黑乎乎的树根,我让当事人找来锯,双方当事人一人一边,不一会儿,树根被锯开了,年轮清晰可见。双方当事人一起数了年轮,整整20圈。年轮无言,但它承载了20年的成长印记,树是谁的不辨自明,被上诉人张某低下了倔强的头,上诉人李某如释重负,围观群众默不作声,都向我和书记员投来折服的目光。
和风拂面,杨柳依依,放眼望去,水秀山青,归途一路盎然春色。
二审法院依据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合上案卷,感触悠然而生,竟有不写不快的冲动。当法官面对相互矛盾的证据时,面对双方当事人相互矛盾的陈述时,当旁观者、甚至媒体就案件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时,当关系人死打烂缠说情时,法官要有定力,要用冷静、审慎的态度审查证据,去伪存真,注意发现收集不变证据,准确把握不变证据与可变证据的关联,针对可变证据要特别注意证据可变性的特征,如果可变证据与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变证据发生矛盾时,应排除可变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作用。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力争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最佳结合。我们相信、我们有理由相信,法院的判决一定会引领人间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