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唐河法院宣判一起涉黑团伙案

主犯杨金德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发布时间:2011-08-09 09:28:23


本报讯 日前,唐河县法院对杨金德涉黑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金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唐河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金德自2008年以来,以其创办的奥奔汽车销售公司为依托,要求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自己领导,对违法犯罪活动也必须参与实施,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又把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1月份,杨金德纠集人员,以向被害人厂区内投掷花圈、携带刀具、汽油闯入被害人住所等手段相威胁,企图强行低价购买被害人房产;2009年1月16日,杨金德安排人员对要求提高奥奔公司租用土地租金的村民进行殴打;2010年3月16日,奥奔公司员工张某驾驶公司面包车行驶至南召县境内时,与村民冯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杨金德得知后遂带人赶往现场,对冯某等村民进行殴打,并对前来制止的交警、派出所民警进行殴打;2009年11月5日,卧龙区七里园运管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奥奔公司一无牌照箱式货车违法营运,将车辆进行暂扣。杨金德得知后,指示马某等人到运管所进行打砸,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并强行将被扣车辆开走;2010年9月27日,杨金德为阻碍生效判决执行,组织员工围堵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和卧龙区法院大门,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燃放鞭炮等手段,起哄闹事,并在卧龙区法院大门口喷洒农药甚至威逼未成年人喝农药,对前来处理人员进行辱骂、推打,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工作;2010年10月7日,杨金德得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证人证言对自己不利后,采取威胁、辱骂等手段强迫证人翻证,并编造虚假证言,指示相关人员假扮警察进行模拟询问,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杨金德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曹笃举等6名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渠玉新等6名被告人为参加者,组织关系相对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虽然被告人杨金德对所犯罪行拒不供认,但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对杨金德作出前述判决。

同时,法院对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判处5年至9年有期徒刑;对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判处3年或5年有期徒刑;其余10名被告人,因妨害公务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1年、1年6个月有期徒刑或管制。3(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8月8日第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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