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以拉三轮车为生,为了能增加收入,他承接了广告公司的一些从事体力劳动的活。在一次为广告公司悬挂过街横幅时,不慎被高压电击中受伤,由此引发了两场官司……
[案情回放]
拉三轮谋生 增收入揽活
刘坤鹏年近五旬,由于没有工作,便购买了一辆三轮车,以给人拉货挣钱为生。由于入不敷出,便经常徘徊在县城广告公司(部)之间,承接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活,广告公司(部)给其的报酬根据市场行情及劳动量予以确定,如此多年,都相安无事。2008年经人介绍,刘坤鹏认识了“城镇某广告制作中心”的负责人钱东升,刘坤鹏开始在钱东升处承接劳务。
五一前接活 挂过街横幅
2009年4月,钱东升承接某餐饮公司五一促销广告宣传业务,便提前电话通知刘坤鹏于4月29日到其广告部从事悬挂促销广告横幅劳务。4月29日,刘坤鹏在某广告部干活至下午两点左右到钱东升处。钱东升要求刘坤鹏在灌河路、人民路悬挂过街横幅,具体悬挂地点由刘坤鹏根据情况决定,悬挂条幅数量为40条,约定每挂一条费用为6元。
擅爬高压塔 电击伤致残
刘坤鹏便自行伙同另一人肖某于下午4点左右开始作业。工作至夜晚11点左右时,刘坤鹏在灌河路中医院附近悬挂横幅时,爬上高压电塔,不幸被高压电击伤。刘坤鹏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县中医院救治,支付医疗费用2890元,于5月10日出院。在刘坤鹏住院期间,其亲友以借款方式从钱东升处筹措4000元用于治疗。刘坤鹏的伤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
受伤者起诉 广告商赔偿
原告刘坤鹏于2010年4月22日起诉,请求被告钱东升赔偿各项损失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悬挂条幅的过程中触电受伤致残,原、被告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从原、被告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上可以看出,被告只是按悬挂条幅数量计算,每挂一条计费6元,只讲究悬挂的结果,至于如何悬挂被告并无要求,因而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应为承揽关系。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知按其正常的工作方式能否在被告指定的期间内安全完成工作,更应当知道攀爬高压塔的危险性,因此,原告应当对其因在夜晚被高压电致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一家以广告制作为业务的商铺,将悬挂条幅这一工作分发给社会人员,其在人员选任和安全防范提示方面有瑕疵,且被告为受益人,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总计744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000元,还应支付3449元。
一审了上诉 终审被改判
上诉人刘坤鹏上诉称:双方应属雇佣关系,一审责任划分不当。
被上诉人钱东升答辩:双方属承揽关系;被上诉人无重大过错,原审责任划分适当。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约定,由上诉人完成悬挂横幅的工作,被上诉人按照每挂一条计费6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报酬。从约定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只有完成了悬挂横幅的工作,才能获得报酬。因此,被上诉人支付报酬不是针对上诉人的劳务,而是接受上诉人所完成的悬挂横幅的工作成果并仅就该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应为承揽关系。被上诉人作为专门从事广告制作的经营者,应当了解悬挂过街横幅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轻率的将这一工作分发给上诉人这样不完全具备专门技术的社会人员,在人员的选任和安全提示方面具有一定过失,应对上诉人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确定被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但赔偿数额计算错误。遂于近日作出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共计10449元,扣除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支付的4000元,被上诉人还应支付6449元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形成雇佣关系
赵晖(南阳市中级法院法官)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劳务,即使没有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工的报酬。雇佣关系的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但雇佣关系一旦建立,雇工在工作要求上受雇主的指挥,雇工的任务就是提供劳务,劳务提供完毕后,由雇主支付报酬,双方的关系即告结束。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完成悬挂横幅的工作,被告按照每挂一条计费6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报酬。从约定中可以看出,原告并不是提供劳务并由被告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原告只有完成了悬挂横幅的工作,才能获得报酬。至于原告如何悬挂横幅,被告并不干涉,因而原告在悬挂横幅的工作过程中,并不受被告的控制、指挥。故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不形成雇佣关系。
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王彬(南阳市中级法院法官)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它具有以下特点: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3、承揽合同具体工作地点可以在承揽人选定的地方;4、承揽合同着眼于工作的完成,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劳动成果,定作人才支付报酬。
本案中,由钱东升要求刘坤鹏在灌河路、人民路悬挂过街横幅,具体悬挂地点由刘坤鹏根据情况决定,悬挂条幅数量为40条,约定每挂一条费用为6元可以看出,两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至于采用什么方式悬挂、如何进行悬挂,完全由刘坤鹏自己决定,而刘坤鹏只有完成了悬挂横幅的工作后,才能获得约定的报酬。双方之间所形成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应为承揽关系。因而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是承揽关系,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