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因为在帮人盖房施工时不慎摔伤的河南省南召县乔端镇水晶河村村民石某强与房主和工头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现金33000元,至此,这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在南召县马市坪法庭法官们的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0年6月28日上午,原告石某强在被告刘某的组织下与其他工人一起为被告张某龙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慎从墙上摔下,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左足扭挫伤,受伤后分别在南召县人民医院及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二被告在支付了少部分医疗费用外,停止支付,无奈之下,石某强将房主和组织施工的刘某军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房主张某辩称,建房工程已承包他人,石某在工程中受伤,于己无关,给钱也是出于同情心。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不是工头,该工程是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人共同承包的,不应该由自己一人承担赔偿责任。
南召县人民法院马市坪法庭的法官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得知,原告因为还得去做二次手术,无钱治疗,而二被告互相推脱,为此法官们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加大了调解力度,多次找到原、被告做思想工作,经过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为此事以后别无其他纠纷,原告的伤情不论如何发展,均与二被告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