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特定案件诉讼中必需的取证环节。目前,社会上有相当数量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而出具鉴定结论,出现司法鉴定商业化倾向,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性,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司法鉴定商业化的成因主要是:
一、鉴定机构过多过滥。因国家对设立鉴定机构的行业、级别、资质要件、人员技术等级要求等没有统一的规定,鉴定机构准入门槛过低,鉴定机构过多过滥。如法医鉴定类,几乎每个县级单位都有一家,市级多达数家。有的医院用两间房子,几张桌子,几名医师,听几次讲座的临床医生作为主检法医师,即成为鉴定所。既缺乏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又达不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这与法医鉴定结论客观、科学性要求相去甚远。
二、鉴定成本低廉,经济效益可观。
鉴定机构所进行的工作多是文字材料方面的,看材料,问情况,出现场,实际的运行成本不高,但鉴定费动辄数百、上千甚至上万元,经济效益可观。另外鉴定机构的中介性质,使其具有商业营利性为必然。
三、受理程序混乱,导致无序竞争。
少数鉴定机构为了案源,采用给介绍人提成或其他方式拉拢案件移送人员;或任意受理公民个人委托,随意收费,放胆鉴定,对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能否派上正当用场持不负责态度,给诉讼和执行程序造成很大混乱。
四、监管追责不力,从业风险极低。
鉴定本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要求。但实践中,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鉴定违背原则,结论粗糙、瑕疵不断、甚至错误百现,不能被依法采信,导致补充、重复鉴定不断。虽然,法律对违规鉴定,视情节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但是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从了解鉴定质量优劣,程序是否合法,问责不力,法院则无权追责,致当事人花钱鉴定即使错误鉴定也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可奈何,不了了之,极大地影响了鉴定机构及结论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因此建议:
抬高鉴定机构门槛,在准入环节上把好关。
应取消县级鉴定机构,在设区以上的市准予设立鉴定机构,这样可保障鉴定专家库的各种专家资源、专业技术水平,设立时除严格审查硬件设施外,执业人员的思想、专业素质尤其应作为审查的重点。
严格监管监督,加大问责力度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是司法鉴定机构接触者、鉴定结论的采用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态度,鉴定质量最为了解。如发现服务态度恶劣,收费混乱,鉴定质量低下,甚至出具严重错误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当事人要敢于举报或申请鉴定机构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整改,或要求进行惩处。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跟踪检查考评,对服务态度差、鉴定质量低的鉴定机构坚决淘汰取缔,并向全社会公布。
严格委托程序,避免盲目竞争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应在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采用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司法技术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公正,不能对行业垄断推波助澜。公民个人的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要区分性质,严格审查,对明知是涉及纠纷的案件一般不直接受理,应告知委托人通过司法程序委托后再行鉴定。
四、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综合鉴定中心
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司法鉴定体系及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倡导建立市级以上综合的司法鉴定中心,中心设立专家数据库以备鉴定时抽签之用。这样,确保鉴定机构达到设立门槛合理,功能齐全,技术高超,水平卓越,结论科学权威。国家应严格鉴定收费标准,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投入,严格重新鉴定条件,解除鉴定人员的经济后顾之忧,使之专心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程序及结论符合司法鉴定目的之要求,为司法公正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