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丧命 管理部门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17 15:36:16


811日,河南省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调解被告高速公路某管理处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000元。

2009 8月份,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维修高速公路某段的隔音墙时将附近的防护设施拆掉,未及时进行修复。镇平县遮山镇精神病人张某穿越维修路段的护栏,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时,被过往车辆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张某的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高速公路某管理处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被告高速公路某管理处辩称,肇事车辆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应赔偿。

法院受理后,经与被告沟通,被告考虑到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导致张某进入高速公路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具体侵权人没有找到的情况下,愿意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赔偿6万元过高。合议庭又对原告做工作,原告表示作为死者的家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000元。该案调解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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