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官巧用民诉法解读“诚信”成功执结一起十年债务案

  发布时间:2011-08-17 15:46:04


817日一大早,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齐清风接到一个申请执行人的电话:“谢谢齐法官,刘某已将欠款还给我了,谢谢!谢谢!”听到申请执行人一连声的道谢,齐法官感到由衷的高兴。这起十年的债务案终于执结了。

齐某是一经营摩托业务的商户,刘某因欠齐某摩托款被齐某诉之法院,2000年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决:刘某偿还拖欠齐某摩托车款13000元。由于刘某未及时履行义务,2001年齐某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由于刘某举家外出经商,下落不明,案件一直不能执行。20117月,经过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刘某的电话号码,执行法官就先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被执行人对还款不置可否,执行法官一方面从人情等方面劝说被执行人还款,另一方又向刘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将刘某不履行义务,欠款不还的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等,对刘某以后的信贷、经商发展将会受到影响。通过执行法官多次与刘某的电话交谈后,刘某主动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要法官提供申请执行人齐某的电话号码,自动向齐某履行了债务。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新野法院为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使一批单行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执结的案件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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