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村民陈某今年近六十,因一座生产路上的小土桥归属和通行问题,与同样年近六十岁村民李某发生争执,六旬老人也冲动,陈某将李某打伤。2011年8月17日,河南省社旗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审判时李某是老泪纵横,追悔莫及。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早上5时许,陈某携带铁锨到地里干活,碰到同村李某在沟边修补自家出路的旧桥,因该旧桥也通往陈某所分得的荒地。二人为桥的归属、通行问题发生纠纷,二人用拳头互相击打对方,后被闻讯赶来村民劝开,在李某准备离开时,陈某用铁锨将李某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经人调解,陈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00元。
社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