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村民李某的儿子小李在水库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李某认为水库的承包者郝某和胡某有过错,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8月16日,河南省社旗县法院一审作出民事判决,郝某和胡某应对该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564.4元。
社旗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和胡某承包了某水库养鱼,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因该水库在清淤筑坝时用土被改变状况,周边坝底形成大小不等的深坑,造成安全隐患。二被告未在改变状况之处设立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010年7月14日下午3时许,李某小朋友伙同其他伙伴到被告所承包水库的玩耍时,溺水身亡。
法院认为,二被告在水库形成安全隐患后,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李溺水身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的儿子小李系未成年人,原告李某对其子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