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代价万元的拥抱

  发布时间:2011-08-18 16:14:18


  多年未见的老朋友在街上偶遇是一件多么令人高兴的事,然而意外却让这场喜悦重逢瞬间演化成悲剧。唐河县人老王怎么也没想到,因和友人的一个拥抱,导致友人受伤,自己被法院判决赔偿一万多元。

   案情回顾

老马和老王系多年未见的朋友。2009年9月7日,老马与朋友相约一起到夜市饭摊上吃饭,偶遇老友老王。久别重逢让两人十分开心,紧紧拥抱在一起,谁知在此过程中,老马滑倒在地,老王见状赶紧去拉扶却也一并摔倒,并压在老马身上。两人摔倒后,老马又不幸被地上的玻璃瓶扎伤。

   老马受伤后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肘部皮肤裂伤,左肘部神经损伤。2010年3月,老马伤情复发,到市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肘部神经损伤。老马住院6天,支出医药费三千多元。同年7月6日,老马的伤情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伤残八级。老马受伤后,老王没有赔偿。老马只好诉至法院请求老王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争议焦点

   2011年3月2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城区法庭依法对该案公开审理。

   被告老王庭审中辩称,事发当时两人相遇拥抱,原告脚穿拖鞋,系因鞋滑而摔倒,且原告受伤后,被告已补偿其医药费两千元,事情已经了结。而原告在受伤六个月后才到医院进行伤情治疗,病情加剧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此外,原告未提交医院的原始病历,因果鉴定割裂了事件的必然联系,因果鉴定给出的结论依据不足。

   法官说法

   法院依据开庭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老王对原告老马受伤致残的后果,无法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故意或过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者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随后法院依据《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如下:被告老王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原告老马各项经济损失的20%,扣除已支付的两千元,再行补偿12872.14元。

   法官表示,原告的人身损害是在偶然条件下引起的伤害,而且原告也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伤害,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原因无法确定。虽然是意外,原、被告均无过错,如果要原告独自承担这一损害后果,是有失公平的。

   为尽量避免不公平现象,法律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损害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所以,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时,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来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由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解决本案纠纷最适宜的办法。

责任编辑:lgw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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