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别误读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1-08-18 16:27:17


核心提示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婚后父母给子女一方买房”“婚前一方按揭买房”等有关房产的规定,在网络上引发男方、女方激烈的口水战。

实际上,在人们的口水中,对《婚姻法解释(三)》有不少的误读。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对房屋产权未约定时才有效

在当今高房价背景下,准备结婚的年轻人如果没有双方父母的支持,想要买套房子是非常困难的。但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其中包含了指定赠与的意思,且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是对物权的保护,也体现了公平精神,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但由此认为,离婚时另一方要净身出户的看法有失偏颇。“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或房产登记时把女方的名字署上,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另外,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女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女方并非要“净身出户”。

 

未付首付共同还贷一方可获增值部分是新的保护

熟悉审判实践的人都知道,婚前谁支付首付房产就归谁一直就存在,新解释的规定并非新规定。对于婚前按揭购房的产权归属,并不是婚姻法的问题,而是《合同法》和《物权法》的问题,是《物权法》规定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细化和延伸,属于法律的应有之义。

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共同还贷只有几个月,离婚时一方就分走一半房产,且不用承担后续还贷,显然对另一方有失公允。

对夫妻中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供房的情况,未支付首付款但参与还贷的一方大可不必担心离婚时只能拎包走人。以往的判决还更有利于支付首付一方,即另一方只能就婚后共同实际用于还债的金额主张一半权利,但无权就增值部分主张权利。现在,依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才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且补偿的款项不会只是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还有该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部分。这一规定,实际上对未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是明确的保护。

 

对妇女权益和无过错方的保护理念从未改变

在“男方买房”前提下,很多人对女方权益缺失产生了误读。其实,我国有关婚姻法律一直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婚姻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要遵循照顾妇女及子女的原则,并确立了经济帮助等制度。如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明确了“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而“适当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所有权。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有人担心可能推高离婚率。这种担心其实没有必要。因为婚姻问题首先是感情问题,其次才是财产问题。况且,《婚姻法解释三》的婚前购房问题并不排除婚后男女双方的付出。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任何调解机构解决问题的角度,不会以解决财产问题为前提,而是以婚姻感情为基础。

《婚姻法解释(三)》对妇女、儿童权益和无过错方的保护理念从未改变。反而,以物质为目的的婚姻,才是被《婚姻法解释(三)》所限制的。

责任编辑:lgw    

文章出处:《大河报》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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