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采取六项措施在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率的同时,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收到良好效果。
一是建立调解协议自动履行考评机制。在案件审理中,该院把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作为能动司法、案结事了、衡量调解工作效果的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评,督促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做好调解工作,防止“夹生饭”,让当事人切实接受调解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人员时刻保持一颗善良公正之心,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求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如在调解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借调解拖延履行义务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及时做出判决,决不为调解而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或牺牲效率。
三是调解协议增加附加制约条款。为防止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义务,经过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的附加制约条款,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
四是及时跟踪督促提醒履行义务。在履行期届满前,由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案件的履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
五是强化执行提供支持。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强化执行力度和执行措施,力求在最短时间最大限度上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社会上树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了协议就要严格履行的观念,为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六是帮助达成和解协议。对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履行的,征得权利人的谅解和同意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通过上述措施,今年以来,西峡县法院在已结案的646件调解案件中,当庭履行和在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的案件491件,自动履行率超过76%,其中,双龙法庭、西坪法庭、丹水法庭的案件调撤率达到95%以上,城郊法庭自动履行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