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淼 通讯员冯云虎 杨峰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为被告悬挂过街横幅,不慎被高压电击中受伤,原告要求赔偿,双方因原、被告究竟是何劳务关系,引发争议。
案情回放
内乡人刘坤年近五旬,靠承接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活维持生计。2008年,刘坤经人介绍认识了该县一广告公司负责人钱强,刘坤开始在钱强处承接劳务。
2009年4月,钱强承接某餐饮公司促销广告宣传业务,提前电话通知刘坤到其广告公司从事悬挂促销广告横幅劳务。4月29日,钱强要求刘坤在内乡县城区灌河路、人民路悬挂过街横幅,具体悬挂地点由刘坤根据情况决定,悬挂条幅数量为40条,约定每挂一条费用为6元。
接到活后,刘坤便和同伴肖某开始作业。工作至当晚11点左右时,刘坤在灌河路中医院附近悬挂横幅时爬上高压电塔,不慎被高压电击伤。刘坤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支付医疗费用近三千元。在刘坤住院期间,其亲友以借款方式从钱强处筹措四千元用于治疗。后刘坤的伤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
原告刘坤于2010年4月22日起诉,要求被告钱强赔偿各项损失四万元。
庭审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在认定二人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展开激辩。
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坤在悬挂条幅的过程中触电受伤致残,原、被告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可从二者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上看出,被告钱强只是按悬挂条幅数量计算,每挂一条计费,只讲究悬挂的结果,至于如何悬挂,被告并无要求。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应为承揽关系。
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知按其正常的工作方式能否在被告指定的期间内安全完成工作,更应当知道攀爬高压塔的危险性。因此,原告应当对其因在夜晚被高压电致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作为一家以广告制作为业务的公司,将悬挂条幅这一工作分发给社会人员,其在人员选任和安全防范提示方面有瑕疵,且被告为受益人,为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之后,刘坤不服判决,上诉称:双方应属雇佣关系,一审责任划分不当。
后经终审法院审理认为,从约定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只有完成了悬挂横幅的工作,才能获得报酬。因此,被上诉人钱强支付报酬不是针对上诉人的劳务,而是接受上诉人所完成的悬挂横幅的工作成果并仅就该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为承揽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钱强作为专门从事广告制作的经营者,应当了解悬挂过街横幅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轻率地将这一工作分发给不具备专门技术的社会人员,存在一定过失,应对刘坤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确定被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较为合理,法院予以确认。
最后,终审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遂作出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共计10449元,扣除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支付的四千元,被上诉人还应支付6449元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市中级法院法官赵晖介绍,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承担因承揽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完成悬挂横幅的工作,被告按标准向原告支付报酬。从约定中可看出,原告并不是提供劳务并由被告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原告只有完成了悬挂横幅的工作,才能获得报酬。至于原告如何悬挂横幅,被告并不干涉。因而原告在悬挂横幅的工作过程中,并不受被告的控制、指挥。故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不形成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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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劳务,即使没有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工的报酬。雇佣关系的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但雇佣关系一旦建立,雇工在工作要求上受雇主的指挥,雇工的任务就是提供劳务,劳务提供完毕后,由雇主支付报酬,双方的关系即告结束。
而承揽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它具有以下特点: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3、承揽合同具体工作地点可以在承揽人选定的地方;4、承揽合同着眼于工作的完成,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劳动成果,定作人才支付报酬。(王淼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