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不服一审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官调解,上诉人已于近日撤回上诉。
上诉人秦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于1996年相识,199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0年11月,秦某以婚后自己屡次做对不起张某的事情,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诉请离婚证据不足,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秦某不服上诉至中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秦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已共同生活十多年,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姻基础较好,虽然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但被上诉人愿意付出努力,尽力修复双方关系,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二审法官根据《婚姻法》有关感情破裂的规定,给上诉人讲解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关规定,对上诉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诫上诉人要珍惜多年感情,珍惜家庭,眷顾子女亲情。在法庭的耐心工作下,上诉人秦某已于近日撤回了上诉,表示愿意按原判决执行。挽救了一个濒临破灭的家庭,为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