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断家务事,可是河南省社旗县兴隆镇程某某、攀某与儿媳王某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的案件,经多方调解无效后,法院有理有据的判决,让双方当事人明明白白,冰释前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程某因工死亡,后经协商,程某的父母和妻子与工厂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共计353000元,并全额支付给程某的妻子王某。2010年3月4日程某的妻子王某给付程某的父母60000元。现程某的父母程某某、攀某起诉王某索要13万元赔偿金。
本院认为:因程某不幸身亡而得的353000元赔偿款应首先扣除办理丧事而支出的费用13000元,本院酌情认可双方各支出6500元。下余340000元应先将两个女儿的抚养费析出共计138384元。其余201616元应由程某某、攀某、王某、两个女儿分割,因两个女儿年幼生活不能自理,故应多分,可分得91366元,下余110250元由程某某、攀某、王某均分,程某某、攀某分得73500元。程某某、攀某已支出的6500元由王某返还,故王某应返还程某某、攀某共计80000元。扣除王某先期已付给程某某、攀某的60000元,判决王某返还厂方赔偿款20000元程某某、攀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