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建设是一项应用前景广阔的惠民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一些沼气池建设中会出现监管不到位、安全意识差的现象,进而引发事故的发生。去年10月,河南省南召县就发生了一场因沼气池未完工导致幼儿溺水身亡的悲剧。因为父母外出劳动,两岁的孩子掉入家门口附近施工中在试水的沼气池内溺亡。日前,南召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县农业局、户主、技术施工方以及原告分担了赔偿责任。
未完工沼气池内幼儿溺亡
2010年10月3日下午,南召县太山庙乡前湾村村民韦某夫妇二人下地劳动,在外出之前,他们安排死者小韦(年2岁)之兄(年13岁)在家看管小韦。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期间小韦掉落到家门口100米院的邻居韦某某尚未建成的沼气池中,当时沼气池水深1米左右,当人们发现后,打着手电筒把小韦抱上来送医院抢救,结果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建池户韦某某出于同情已给原告5000元。
据悉,沼气池建设是南召县农业局推广的一项惠民举措,南和县农业局与技术员 签订了建池合同书,事故出现当日,该沼气池正在进行加水试压阶段,池内水深约1米,技术人员和建池户均未在现场且未安排看护人员,也没有设置障碍物。该工程尚未经竣工验收。
家属索赔12万余元
今年3月份,韦某夫妇将南召县农业局、黄某、建池户韦某某告上法庭。
该沼气池距离死者家约100米。出现事故的沼气池是由被告孙某提供模具等施工设备而由黄某具体承建。被告孙某与被告黄某二人约定黄某每建成一座沼气池,自孙某处领取报酬200元。
施工前黄某与韦某某签订一份《沼气池施工安全管理协议》。该协议书是孙某提供的制式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但协议签订之时韦某某不在家,其上韦某某的签名系韦某某之妻代签。协议中约定技术员责任是:承担沼气池建设中规划放线、支模和拆模技术操作、浇灌和粉刷配料、浇灌技术操作、粉刷技术操作、试压技术操作、用气设备安装、装料技术指导。放线规划应确保周围建筑物安全不能出现因挖池造成周围建筑物地基的沉降和倒塌现象。浇灌、粉刷、试压过程中应使用合格机电工具,防止漏电等伤人事故发生等。建池户责任:承担建池小工,承坦建池全过程的沼气池养护和技术员现场操作时间以外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用电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管护等。事故出现当日,该沼气池正在进行加水试压阶段,池内水深约1米,技术人员和建池户均未在现场且未安排看护人员,也没有设置障碍物。该工程尚未经竣工验收。
另查明,2010年7月15日,被告南召县农业局与沼气池技术员代表被告孙某签订了《2010年农村沼气项目建池合同书》。其上约定:农业局供应建池材料和全套用气设施;确定建池户和沼气池建设布局;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并有权要求及时更正;每池农业局支付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费330元;施工期限至2010年10月20日;施工方负责搞好放线、挖池技术指标、配料和现浇技术操作,粉刷和试压操作,用气设施安装,投料指导等。事故发生后,韦某某已付给原告5000元。
法院判四方担责
经法院调查审理,法庭确认了职能部门县农业局、户主、技术施工方以及原告分别承担了2:2:4:4的责任认定,8月15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国家惠民工程中,当事人没有尽到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而出现的意外死亡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和河南省公布的2010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经法院核算,原告的损失:1、死亡赔偿金4806.95元/年×20年=96139元;2、24816元/年÷12月×6月=12408元。二项共计108547元。
法院认为,被告南召县农业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建造沼气池这一惠民工程是其职责所在。虽然将该项目工程发包给了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发包合同中明确了安全事故责任,但是作为发包一方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被告南召县农业局并不能因此完全免除安全和监督管理的义务,同时这也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何况这也是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而在施工过程中,本应对沼气池建设履行监督并有权要求及时更正的义务,但是却疏于监督和管理,因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作为建池户的被告韦某某而言,在接到技术员通知加水试压而且在沼气池已经加水的情况之下怠于看护,也是造成不幸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表面上看,事故工程是被告黄某具体施工,但是不论是从被告孙某为事故沼气池提供模具等施工设备上,还是从其在事故沼气池中获得利益方面(上级每池拨款330元孙某获得130元),还是从被告黄某自被告孙某处取得工程款项这一事实来看,均应当认定建设沼气池的工程事实上是由二被告黄某和孙某共同完成的。上列二被告在事故出现当日,在已安排对该沼气池进行加水试压的情况下,均未能到达第一现场,擅离职守,而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从而造成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其责任显而易见的。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法定职责,而原告为了忙于农活而将监护之责托于同是未成年人的原告长子,这同样也是造成孩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综合以上分析,结合本案实际,二原告对此事故的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40%;二被告黄某、孙某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应负40%的责任;被告韦某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应负10%的责任;南召县农业局对此事故的发生应负10%的责任。由于原告对尚不到二周岁韦保宇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5000元。诉前韦某某给予原告5000元,双方均无争执,本院不予审理。本案经多次调解无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二被告黄某、孙某赔偿二原告韦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3418.8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南召县农业局赔偿二原告韦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854.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元;三、被告韦某某赔偿二原告韦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854.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元。
结束语
悲剧的发生提醒沼气池建设中开挖后闲置、停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沼气池位于农家的房前屋后,因此安全问题大于天,生命非儿戏,对于开挖后露天的沼气池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应该建立健全追究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安全工作宣传力度,因地制宜地搞好沼气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使安全意识入心入脑,使这项民心工程更快更好地造富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