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客户病床前签订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5年后客户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9月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理赔款1万元的判决结果。
2004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登门劝说乔某购买该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该业务员承诺投保人在合同期间若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都将获得保险金。几日后,乔某因患心肌病住院治疗,该业务员得知后随即赶到医院再次劝说,乔某遂同意投保并在病床上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费。随后几年间,乔某都按时缴纳保费。
2009年,乔某被诊断为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乔某以患重大疾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乔某的病历显示,其在投保时已经患病,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理赔。
南阳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签订时乔某因病正在医院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知道乔某患病的事实,现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理赔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