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花树值钱遭人觊觎  三被告偷挖均触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09 08:59:12


桂花树终年常绿,枝繁叶茂,秋季开花,芳香四溢,可谓独占三秋压群芳,在园林中应用普遍,常作园景树,一棵小树也价值不菲。河南省南召县小店乡三农民看中了这条发财之道,趁夜摸到别人地里挖走7棵桂花树。95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窦峰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锐、温青犯盗窃罪,各判处罚金2000元。

2011512晚,被告人窦峰、李锐、温青三人在李锐家喝酒,期间由被告人窦峰提议出去偷几棵桂花树,李锐与温青表示同意。当晚23时许,三被告人拿着蛇皮口袋来到小店乡中学西侧墙外的地里,将小店乡村民王某、张某种植在该处的7棵桂花树盗走。其中窦峰分得3棵,李锐及温青各分得2棵。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被盗的7棵桂花树价值人民币1260元。

2011523日,被告人窦峰、李锐、温青与被害人王某、张某达成调解协议,三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6000元人民币。同日三被告人主动到小店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窦峰、李锐、温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窦峰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谋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锐、温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又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三被告人的犯罪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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