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车轮轧石砸伤路人 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09 09:38:40


本报讯 贾某所投保交强险的货车在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中遭受了损失,保险公司却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无划分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

2008525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同年63日,淅川县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意外事故,不属责任事故。

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无法证明事故的发生是贾某的司机申某造成的,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贾某和刘某达成的协议与保险公司无关,并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虽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基本事实已清楚,该交通事故与刘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导车辆在道路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的事故是受汽车影响而致使第三人受伤,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涉案事故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而对于各方均无责任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贾某已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原告贾某的损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长海周福志)

 

责任编辑:ZN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9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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