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过路费 补交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13 10:44:41


费尽心机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到头来不仅要补交,还被判处缓刑、罚金,得不偿失。近日,王某甲等四名被告人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甲拥有一辆重型货车,并雇佣被告人刘某、颜某、王某乙为自己搞运输业务。2009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与刘某等三人经预谋后,在被告人王某甲的重型货车装载铁矿砂通过高速公路往南阳市西峡县汉冶钢厂送货中,过收费站时由刘某携带王某甲提供的钢板垫在收费站的电子计重磅上方,王某乙或颜某驾驶车辆将一侧车轮轧在钢板上,致使电子计重磅少计重量,先后四次在通过许平南高速南阳收费站、沪陕高速晁陂收费站时偷逃车辆通行费共计43425元,诈骗所得赃款全部由王某甲所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沪陕高速公路宛坪运营管理中心补交车辆通行费43425元,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向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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